论情势变更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体系之契合/程顺增(11)
[31]谢帮宇:《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2版,第38页。
[32]同注[7]。
[33]这样一来,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争夺适用空间的博弈中,不可抗力的射程要受到明显压缩。
[34]马永双:“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研究”,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35]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36]欧歆:“非典属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载《广西政法报》2003年10月16日第7版。
[37]高洪宾:“SARS并非不可抗力——兼论情势变更原则”,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7期。
[38]提出“交易基础丧失理论”的德国著名学者奥特曼认为行为基础(也就是情势)的范围极广,包括:1.学术书籍之购买人,其为最新版之事实;2.衣服、外套、皮靴等购人物合乎买者身段之事实;3.为观览行列所租赁之阳台,其行列举行之事实;4.购入建筑用土地,其得受建筑许可之事实;5.股票之买人,其得在交易所买卖之事实;6.由货币商以百马克买入尼禄(Nevo)大帝之铜币,其为真物之事实;7.某画认为一定画家之所做,或某马某犬认为一定饲养者饲养时,多可认为以之为行为基础而订立契约。转引自史尚宽:《民刑法论丛》,台湾荣泰印书馆1973年版,第234页。
[39]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落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参见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40]之所以使用“≤”,因为“小情势”至少没有包括政策法律变动,而政策法律变动是情势变更的类型之一;且情势变更案例实在包罗万象,类型化工作难免挂一漏万。参见注[7]。
[41]同注[7]。该案案情是:某人租了某临街房间窗前的一个位置,目的是参观国王的加冕典礼,但由于典礼取消,此人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42]朱岩:“处在历史、现实和理想之间——简评欧洲合同法原则”,载《民商法论丛》2004年第30卷,第281-295页。
[43]特定物的灭失、一方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重大的法律变化、与德国法上的法律不能与自然不能制度相重合,我国合同法上与之对应的是第110条。
出处:法律适用 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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