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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夏吟兰(8)
2. 中国法的选择
本文认为,美国法中允许而非强制两诉合并的做法可为我国法借鉴。我国法应允许当事人选择同时或分别提起两类诉讼,由法院合并或分立审理;同时允许法院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实现法院对诉讼程序选择的有力指导。第一,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处分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有限干预,我国不应将两诉强制分立。第二,夫妻之间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在目的、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区别,使得我国法难以对其强制合并审理。第三,法院在考量具体因素后,有权对诉讼程序提出建议。一方面,法院基于对司法资源的掌握和审判经验,对诉讼程序选择拥有更权威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基于两诉可能涉及到相同的事实,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建议显得尤为必要。
(三)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理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与财产责任形式均可适用。
由于非财产责任不存在执行障碍,本文将讨论财产责任的执行问题。
首先,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财产责任的物质基础。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夫妻会拥有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其成为财产责任执行的首选。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非常财产制成为婚内侵权财, 产责任执行的可行路径。非常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在立法例上,瑞士、意大利等国分别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法国、德国则设有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39]就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而言,当夫妻一方的财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改采分别财产制。第一,我国《婚姻法》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采取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夫妻能够就婚内侵权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自无申请宣告改采分别财产制的必要;当夫妻无法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自法院宣告之日,夫妻分别财产制开始生效。第二,在现有体例下,采取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仍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我国《物权法》第 99 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尽管尚不明确何为“重大理由”,但通过法律解释,可将其用于夫妻婚内侵权财产责任的执行之中。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4 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允许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为侵害财产权的婚内侵权救济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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