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腾片药品专利侵权案的分析/储涛(10)
1、不是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把数值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狱卒分本审,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试验能够确定的,则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至限定组分。很显然,如果组分含量不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则无需将数值特征引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免使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适当的缩小。
2、如果必须将数值特征引入独立权要求中,应尽可能的将数值范围的边界数字应尽可能是实现发明的临界数值。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发明的实质即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当必须将数值特征引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尽可能选择实现发明目的的组分含量的临界数字,只有这样,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才能最大,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发明人给出充分的实施例,做比较的准备工作,使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参考思路可以是:○1对于边界点必须有具体的实施例做支持;○2通过大量实验找出数值变化对发明目的影响,直至找出影响发明能否实现的临界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能否实现发明是指能否做出产品,而不是能否做出合格的产品;○3数值范围之间,多选择具体数值实施例,这样即便审查员认为保护范围过大,还可以适当缩小,留出余地;○4当某一具体组分的含量对技术方案的效果无实质性影响,不应对其含量进行限制。
3、方法发明和产品中具体数值保护方式的差异。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数值限定的撰写思路与化学混合物中数值限定的撰写技巧类似,凡有数值范围限定,应当由足够的实施例予以支持,但对权利人来说,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几乎都会在产品中予以反应,即便权利人不予申请专利,很容易被“逆向工程”得知产品的具体组分及含量,向“云南白药”这样难以被“逆向工程”的产品是极少数。方法与产品不同,他不会随产品的公开而必然被公开,如果无一定的技术信息,公众难以通过“逆向工程”而得出产品生产方法中某一环节的具体时间、温度。故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最佳的组分配比(也即实际产品的组分配比)必须通过从属权利要求予以反映,而方法权利要求,只要满足足够的创造性,对于最佳的温度点、时间点,最好采取技术秘密保护,而不是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中,更不能在专利说明书中给出引导或直接说明。当然,方法专利在确定保护措施时,虽然申请专利保护,有时还省掉具体的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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