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腾片药品专利侵权案的分析/储涛(11)
四、具体的产品对权利要求的影响
任何技术方案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具体的产品,故产品与技术方案之间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在专利文件中,产品与专利说明书中具体的实施例相似,但仍然有区别,具体的实施例不是技术方案的目的,其只是为了支持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技术方案而已,而不是技术方案的目的。因为各自的目的不同,故而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影响也不同。从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角度,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应考虑具体的产品,原因在于如果该发明具有可实施性,则必然能有具体的产品,故在撰写时无需考虑具体的产品,只需要考虑最佳事实例应在权利要求中被反映即可。即便该产品的组分有强制标准,或该产品的效果有强制要求,也不应将这些“强制要求”融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这样对专利的三性无任何提升,反而会降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五、专利说明书撰写问题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但是,我们在撰写说明书时,不能仅仅使其满足前述规定,如果专利说明书时汽车,专利说明书就是汽车所需要的燃料。专利说明书越详细、充分,权利要求就会越稳定。不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达到相应技术效果。是很复杂的机械或电子类的发明,由于其材料或结构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本专利为何可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是对于复杂的电子、机械发明,新型材料发明,绝大多数化名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一下子就明白其中的原理。虽然具体的技术效果可以证明本发明可以实现,但如果未说明其中的工作原理,代理人很难从具体的实施例中国总结出更加上位的技术方案,不是于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同时,根据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我们对专利权利要求相关技术名词的理解、专利等同侵权的认定,都要充分考虑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如果说明书记载补充份,相关技术术、等同特征的认定,可能只限于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但是如果专利说明书对技术原理做了深入分析,相关技术名词、等同特征就可以扩大到具体实施例以外的范围。
一旦技术原理弄清楚并记载于专利说明书中,就有利于确定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而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就不会造成独立权利要求在撰写时,被不恰当的缩小,本案就是典型的因未挖掘出技术原理,而使得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当然,对于不少化学发明,特别是药物发明,以使难以挖掘其中的工作原理或药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等待掌握了其中的工作原理,该技术发难可能已经被他人公开或申请了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少技术特征进行实验,得出减少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了实施例的支持,就满路了专利法的规定,授权的希望就更大,在没有具体实施例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自我假设的认为减少某技术特征可实现某些技术效果。拿本案来说,如果通过实验发现不同重量比的泡腾剂发现本专利仍可治疗厌氧菌、滴虫、阿米巴、真菌、需氧菌之单纯或混合型感染所引起的妇科、肛肠科、皮肤科常见病,如盆腔炎、宫颈糜烂、阴道炎、内外痔、肛裂、肛瘘、直肠炎等,也就说明泡腾剂辅料的重量对能否治疗前述疾病无实质性影响,即便我们不清楚为什么能治疗前述疾病,仍可省去泡腾剂辅料这一技术特征,没有实施例,就不能武断的省去某一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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