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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腾片药品专利侵权案的分析/储涛(9)

但是,对于被隐形的技术特征,必然是本领域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这些技术特征是必然需要的,例如我们在描述一种发动机时,发动机外壳显然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发动机必然有外壳,如果该外壳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无直接关联,可以不写入权利要求中。如果申请人不放心,可以在专利说明书中,对这些隐形现有技术做明示,这样即便审查员认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将这些被隐形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中,这样的修改也不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B、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应当仅限于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由于不存在隐形的技术特征,故凡是独立要求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特征部分,都应将其写入特征部分,但要主要的是,如果不影响专利的创造性,应避免将具体效果变化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

2、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化合物或开拓性发明时:
权利要求无法也不事宜采用前述部分和特征部分转系,这时候可不再划分,在撰写的时候,所要把握的原则:

A、对于化合物发明,不存在隐形技术特征,故将化合物的分子式或结构式做清楚描述。

B、对于开拓性发明,笔者撰写的比较少,不敢做过多评述。但可以考虑的是,若开拓性发明的技术问题由单纯的质变调整为量变到质变,其技术方案彼此成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时,将量变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上位化的问题,属于对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总结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专利法司法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四条的运用问题,由于本案未涉及这方面问题,本文不作论述。

二、不是必要,不应将提升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中
当独立权利要求达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到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时,其他进一步提升效果的技术方案,绝大多数都比较具体,往往是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个实施例,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细化或该技术方案的进一步延伸,这些技术特征跟具体的产品接触的很紧密,但是如果将其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必然会缩小整个专利说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故对于提升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应通过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反映。

三、关于数值特征的限定问题
数值特征存在于方法专利和化学发明中,在化学发明中又主要存在于组合物发明中。由于数值特征清楚而无异议,在专利侵权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其清楚而无争议,且有排他的隐含意义,故而对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不适用等同原则,故数值特定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小,这就给申请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慎重处理数值特征的撰写问题。从实践撰写经验和司法实践看,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在撰写权利要求书中,可以考虑按下列思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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