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甘霓(3)
第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要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高效公正的处理案件,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保障人权。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重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纠正诉讼中侵犯人权的各种问题,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要区分不同性质案件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不同的犯罪主体、犯罪情节和犯罪主观恶性,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社会各界的帮助和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总之,科学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正确理解 “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 充分运用和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作用,推动司法改革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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