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高智力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也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本文拟从中外各国对于犯罪动机的不同界定,及犯罪动机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地位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以早日还犯罪动机其应处的刑法学地位。
一、各国刑法对于犯罪动机的不同界定
(一)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动机的界定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动机的定义很多,几乎每本刑法教科书都有自己的一个定义,但归纳下来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联系在一起进行定义的,如“犯罪的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分子去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一种推动力量。” “犯罪动机是一种特殊内容的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另一种定义方式就是并未联系犯罪目的对犯罪动机进行的定义,如“犯罪动机就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笔者更赞成第二种定义,因为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很大区别,两者并非相互包含的关系,并且在第一种定义下,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在第二种定义下,犯罪动机不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还存在于过失犯罪中,因此第二种定义相对更加合理。
(二)其他国家对于犯罪动机的界定
1.在法国,法学家E•卡尔松以及大多数传统学者的观点是,“故意完全有别于动机”,“仅从犯罪故意中看到一种抽象的意志,故意与动机是有明显区别的。‘故意’不是别的,只能是完成违法行为的‘有意识的意志’,所以‘故意是相同的’,动机则各不相同。动机是决定人的行为的兴趣或情感,或者对犯罪行为具有推动作用与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随着个人与各种情形之不同,动机也是根本不同的。法国《刑法典》忠实地坚持了这一观念,因此在规定犯罪时,法国《刑法典》仅考虑故意,而丝毫不考虑动机。
2.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图是犯罪成立的两个要件,“不能归类于犯罪行为或犯罪意图的那些因素注定与责任没有关系”,因此,动机不属于犯罪行为。同时“一些精神状态对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产生了影响,但是并没有把它们作为犯罪意图的组成部分”,而“在这些精神状态中,最重要的是动机”,这样,动机也不能归类于犯罪意图,一般认为“动机不是犯罪的要素”,“犯罪与良好的动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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