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思考/张际枫(10)
其一,关于刑事二审抗诉的实体标准。我们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进行修改、补充。具体来说,宜将该条分设两款:
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有抗诉必要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一)认定定罪量刑事实不清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四)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五)认定罪名不正确,此罪判彼罪、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的;
(六)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致使量刑畸轻畸重,或者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八)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其二,关于刑事二审抗诉的程序标准。程序正义要求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的标准是解决程序正义的客观准则问题的,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25]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在何种情形下提起抗诉、如何提起抗诉、提起抗诉的程序等,都应当依法进行,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关于刑事二审抗诉的程序标准,实际上也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二审抗诉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我们认为,刑事二审抗诉的程序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数项内容:其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的原则,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其二,办理刑事二审抗诉案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其三,刑事二审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四,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其五,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其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二审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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