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思考/张际枫(7)
其四,面对当前刑事抗诉数量偏低的司法现状,高检一方面强调要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保持一定的抗诉案件数量,凡是认为或发现符合二审抗诉标准(即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都要依法提出抗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其他不正确执法思想的影响以及外界因素的干扰,对应当抗诉的而不依法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又出台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进行严格限制解释,加高刑事抗诉条件的藩篱,这又在客观上极大地削弱了检察机关抗诉监督职能的行使,阻碍了审判监督的正常进行。诚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刑事抗诉条件的强化,造成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效能的弱化,进而使审判机关处于强势,形成了刑事抗诉的结果‘以法院改判’为唯一衡量标准。检察院在此形势下为了维护自身提出抗诉的正确性,保住提出抗诉的‘面子’,在不能扭转法院强势的基础上,只能以束缚手脚的配合方式通过规定刑事抗诉的改判率、支持率来限制提出抗诉的数量,提高改判率,以保证所谓的‘抗诉质量’,形成了抗诉难的局面。”[22]
应当说,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司法异化,一方面与对抗诉工作不重视、认识存在偏差、抗诉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不合理、刑事抗诉运行机制存在缺陷等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也与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立法缺失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在采取有力措施纠正认识偏差、健全刑事二审抗诉有关体制机制的同时,也要着力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努力改变刑事抗诉弱化无力的局面,实现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使审判监督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构想
(一)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应坚持的原则
完善我国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必要性前文已有述及,但究竟如何完善、从哪几方面着手、完善的重点是什么等,则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或方针。我们认为,完善我国刑事二审抗诉标准时应着重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坚持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与追求诉讼效益相结合。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完善,一方面要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发挥刑事二审抗诉作为纠正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手段,达到促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上要考虑诉讼效益的要求,不能将刑事二审抗诉标准设定过于宽松。正如有论者指出:“就现实而言,我国正面临犯罪数量不断上升的态势,而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根本解决,更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主要力量处理刑事大要案,来最大限度地改善犯罪控制的效果。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必要贯彻诉讼经济的原则,刑事抗诉这个环节也不应成为例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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