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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杨宇冠(4)

  2.逮捕令的执行

  逮捕令发布的次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奥坎波发表谈话指出,利比亚应该与国际刑事法庭和检察官进行充分合作,在执行逮捕令方面负有主要责任。[10]他认为,在执行逮捕令方面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对卡扎菲政权内部人士的劝诫,希望他们能够积极地解决问题;另一种是寄希望于全国过渡委员会于2011年4月4日作出的逮捕协助承诺。同时,《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也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卡扎菲等三人逃至缔约国境内,应采取措施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

  逮捕令在利比亚境内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根据2011年8月19日《国际刑事法院提交给联合国的2010/11年度报告》,[11]虽然法院已经发出逮捕和交出这些人的合作请求,但该逮捕令自发布以来一直未执行。[12]鉴于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奥坎波根据《罗马规约》第87条和第1条第二款之规定,于9月8日正式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向其成员国发出红色通告,要求各国协助逮捕卡扎菲、其子赛义夫和原情报部门负责人塞努西,并将其引渡到海牙。[13]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资产的查明、追寻和冻结

  依据《罗马规约》第93条第一款第11项,缔约国应依照规约及国内法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对于查明、追寻和冻结或扣押犯罪收益、财产和资产及犯罪工具的请求。法院之所以作此安排,是为了确保其判决的可执行性,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在利比亚情势的处理中,国际刑事法院不仅可以对缔约国,也可以向非缔约国发出申请。规约第75条是关于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本法院可以直接向被定罪人发布命令,具体列明应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方面作出的适当赔偿,包括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在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时,可以在判定某人实施本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后,确定为了执行其可能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是否有必要请求采取第93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14]

  检察官在开展调查的同时,就与联合国制裁委员会多次接触,对卡扎菲等三人的个人资产进行确认。9月底,国际刑事法院曾向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会中的非缔约国发出请求,希望在他们的帮助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明(identify)、追寻(trace)、扣押(seize)和冻结(freeze),以保证法院最后予以赔偿的判决能够执行,切实维护受害者的潜在利益(potential benefi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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