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杨宇冠(5)
三、后卡扎菲时代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2011年10月20日,卡扎菲被证实身亡,利比亚进人后卡扎菲时代。11月19日,其子赛义夫·卡扎菲被捕,他将会受到怎样的审判还不得而知。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发生在利比亚境内情势的诉讼司法活动并没有因此而终结,根据当地局势的变化,可能会朝不同的方向发展。
(一)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根据《罗马规约》序言及相关条文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仅行使补充管辖权,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者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将断定该案不可受理而丧失管辖,而不论是否已经进行了初步调查活动。检察官办公室已经被告知,新的利比亚政权正准备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对发生在利比亚境内的犯罪,包括对卡扎菲的死因展开调查。[16]如果本国政府正在开展公正有效的司法诉讼程序,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将不予继续干涉。新的利比亚政府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可受理性”质疑,由法官对此作出裁定。
除了对卡扎菲等三人案件的处理外,检察官在报告中也提出,对于北约(NATO)部队和全国过渡委员会指挥的部队在利比亚战争中所受指控之犯罪,比如涉嫌对雇佣军的平民进行非法拘禁、杀害被拘禁的战斗士兵等,也将会受到检察官办公室公正而又独立的审查。这已经涉及到了对于新情势的管辖权问题,通常情况下仅能对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能否行使该项权力加以探究。
(二)对北约部队所受指控犯罪之管辖
检察官在第二次报告书中指出,将会对北约部队在利比亚所犯罪行之指控进行调查,在笔者看来,这种调查权行使之效力是薄弱的,即便有证据证明此种犯罪现象确实存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也能够被轻易排除。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973(2011)号决议决定对卡扎菲政权武力镇压示威民众实施第二轮制裁,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授权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平民免受武装袭击”,[17]这项决议成为北约部队对利比亚卡扎菲政府采取行动的授权性文件。《罗马规约》第16条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12个月内,排除法院对情势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理会还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就被暂停或无限期推迟。
即便安理会没有作出此类延期决定,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也存在极大障碍。对于非缔约国而言,比如美国,可依据安理会第1970(2011)号决议第六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外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的国民、现任或前任官员或人员,要为据说是安理会规定或授权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行动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行为或不作为,接受本国的专属管辖,除非该国明确放弃这一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补充性的,如果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或起诉,或者经调查后不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已经受到作为控告理由行为的审判,那么该案件就会因为不具备可受理性而丧失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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