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杨宇冠(6)
即使检察官认为案件具备可受理性,根据规约的规定,被告人和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仍然可以就案件的可受理性和法院的管辖权在审判开始前或者开始时提出一次质疑,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多次质疑,或者在审判开始后提出质疑。这种程序性的质疑即使最终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无疑拖延了诉讼,影响效率,浪费了法院的诉讼资源,作为受各缔约国资助而没有自营业务的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承担这种消耗,也值得关注。
(三)对全国过渡委员会指挥部队所受指控犯罪之管辖
检察官在第二次报告书中也表示会对全国过渡委员会所指挥的部队在利比亚战争中所涉嫌之罪行进行调查。利比亚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结束卡扎菲政府统治后建立起来的利比亚新政府,也没有表示要加入《罗马规约》。即便之后成为缔约国,根据规约第11条,“对于在本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本法院只能对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以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国际刑事法院要取得对全国过渡委员会指挥部队所受指控犯罪之管辖,其先决条件是非缔约国按照规约第12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交特殊声明。新政权的前身就是全国过渡委员会,理论上来讲似乎不具备提交该种声明的期待可能性。
另外,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2011)号声明也仅仅将2011年2月15日至2月26日这段时间内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在这段时间外(比如2月26日之后)发生的相关罪行是否提交,并没有明确说明。从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运行情况来看,无疑是将这段时间扩大到了整个战争阶段,[18]基于安理会决议而获得的管辖权,能否取代其补充性管辖权的性质?新的利比亚政权正在准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对发生在利比亚境内的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罗马规约》,如果一国政府正在进行公正有效的司法诉讼程序,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将不予继续干涉。笔者认为,即便是安理会的决议也不能改变补充管辖权的性质,更何况,安理会并没有明确授权提交,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恐怕也难以行使。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现状与展望
根据最新统计,《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为119个,[19]较之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相比,差距甚远,而且中国、美国和俄罗斯这三个对国际社会具有举足轻重影响力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并没有加入,这些情况反映出该项规约的局限性。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犯罪清单里的四类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没有将传统的诸如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腐败犯罪等条约犯罪纳入其中,因此,就惩罚国际重大犯罪行为而言,打击范围十分有限。在对利比亚情势的处理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也受到了相当多的限制和阻碍,但不容否认其发挥的巨大作用,前景仍旧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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