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杨宇冠(8)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
《罗马规约》在序言中指出,“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法院公正性的突出表现。规约第67条为被告人设立了一系列的权利,比如公开公平审讯、举证质证、不强迫自证其罪、无罪推定及自我辩护与指定辩护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够保障被告人主体地位,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规约对适用的刑罚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适用有期徒刑不得超过30年,仅在犯罪极为严重且被定罪并证明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无期徒刑,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在刑罚的执行方面,确保囚犯的待遇符合广为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判刑人与法院的通讯不受阻碍。甚至对于服刑期满后的移送,也作了周全的考虑,即在考虑到被移送人的意愿基础上,将其移送至有义务接受该人或者同意接受该人的另一国家。
而刚刚经历过内战重新组建的利比亚新政权的司法系统能否确保赛义夫接受审判时作为被告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仍让人质疑。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罗马规约》第4条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在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时所必须的法律人格,第119条“关于该法院司法职能的任何争端,都由该法院的决定解决”即是对法院独立性的文本性叙述。与作为联合国下设机构的国际法院(ICJ)不同,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之间通过缔结协定建立关系,是互相平行的国际组织。
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其人格的非从属性上,也可以从其追责范围的广度上探知。《罗马规约》确立了“官方身份无关原则”、“不予豁免原则”、“执行命令不免责原则”和“指挥官责任”等原则,显示了其对于制裁国际犯罪责任人的决心和力度。即便对诸如卡扎菲、巴希尔这样的国家最高领导人也能发出逮捕令,强制到庭接受审判;在检察官报告中也指出将对北约部队和全国过渡委员会指挥部队被指控在利比亚战争中涉嫌的罪名展开调查。当然,至于权力行使的结果会是怎样,还有待于国际刑事法院同各方政治力量的努力和斡旋。
【注释】
[1]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2011)号决议,S/RES/1970 (2011),第2页, Decides to Refer the Situation in the Libyan Arab Jamahiriyasince 15 February 2011 to the Prosecutor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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