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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刘晓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集约化经营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权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直接影响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应当正确理解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
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00条就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时,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权利人在某些情形下永久或者临时使用自己的土地予以通行。一般情况下,这些情形通常有三种:第一,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当相邻方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生产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例如甲、乙为东西邻居,原各自唯一通行的道路分别为向东、向西而行,后因城市公益建设的需要使甲的通行道路被依法征用,此时甲便有权利从乙的土地上通行,但因为占用了乙的土地使用权而应该予以相应的补偿。第二,许可他人依据当地习惯进入其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干)和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牲畜等。在我国农村,本人承包的责任田、荒山、河滩等地,一般情况下应允许他人进入刈取杂草、采集野生植物、甚至放牧牲畜。第三,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他人偶然失落于该土地上的物品或者动物。例如甲、乙居住在同一栋楼房,甲住五层,乙住在一层有一个院落,某天,甲在自己楼层阳台上晾晒的衣服被大风吹掉在乙的院落,则甲有权利到乙的院落将该衣服取回。相应地,乙有义务让甲因此而进入自己的院落。

从相邻关系通行权的概念和含义可以看出,这种通行权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具有以下特征:相邻通行关系的客体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毗邻各方在行使通行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通行权人行使权利以确有必要为前提条件和限度,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和方法,不得以此为借口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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