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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土地疑难问题释义/王卫洲(5)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八)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2条规定,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十)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十二)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取标志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十四)对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十五)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I款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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