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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土地疑难问题释义/王卫洲(6)


7、失地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用地吗?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阻止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带有很大风险的,很容易产生纠纷,很多时候阻工的农民会被以然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等的名义被处以行政拘留,甚至受到刑罚,笔者建议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人身自由,最好不要采取这样的方式。

8、失地农民上访无效原因分析。
  随着各类开发区的兴起,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征地拆迁的事件越来越多,国务院信访局及各级信访机关上访的当事人大部分是由于土地问题引发,但是依靠上访解决问题却绝无仅有。其原因是是什么呢,中国土地维权法律援助中心认为,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一、大多是因“公”违法,信访机关难以处理。
在征地拆迁违法事件中,地方政府都以“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为理由,而且这类违法行为都是由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实施的,不是具体的“某个人”,所以信访机关是很难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二、上访人员太多,信访机关精力不足。
由于国家信访机关每天接待的当事人人数太多,信访机关难以一一落实处理,而且有一部分当事人属于无病呻吟式的上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问题的态度。
三、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由于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的限制,绝大多数失地农民上访时没有提交证据和援引法律依据,而只是单纯的口述。而且上访时表达能力的缺陷也不能阐述好关键的核心的问题所在,导致当事人上访人一肚子委屈说不到点上。
四、信访管辖的限制。
由于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国家信访局会通知来京上访的人员到当地信访机关处理,而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又恰恰是征地拆迁的实施机关,各地信访机关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处理和解决。往往只是给上访人作出一个“解释征地拆迁合法”的答复。
五、部分工作人员担心出事,不愿处理问题。
由于我国传统思想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担心处理问题会给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他们不愿意处理这些问题,总是设法推脱或压着案件迟迟不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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