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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土地疑难问题释义/王卫洲(8)
  (二)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11、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吗?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出了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出租等行为,加之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很多业内人士也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
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的,但也并不是绝对的不会实现流转,在特殊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流转。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为集体的农用地和未利用用地不符合规划不能改变用途作为建设用地的,所以也该条法律实际上是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若未经合法征用程序,私自流转实际上与“以租代征”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非法占地。
  但是集体建设用地也并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流转,乡镇村企业破产、兼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此外集体的厂房及农民的房屋被抵押时其所附属的建设用地应一并作为抵押,当抵押权实现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发生了转移;乡镇村以集体建设用地折价投资入股设立企业,在某种程度上也应当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了流转,因为其使用者已经不单纯的属于农村集体。以上三种形式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是允许的。

12、领取征地补偿款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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