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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中承租人的补偿权利/王卫洲(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虽然没有规定补偿对象是谁,但是按照社会常识来讲,给成造成损失就应当补偿谁,所以说营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当为营业单位,这是没有问题。当然如果承租人是营业单位,那么自然也可以获得停产的补偿。
  关于停产停业的补偿都包括哪些?是一个争议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有关补偿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讲,停产停业损失主要是指因拆迁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支付工人的工资、维持现状花费的水电费等,对于生产可能可能创造的利润因为补偿这种行为的性质只是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理应不包含企业可能产生的利润。笔者以为经营性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损失应为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花费。

2、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如何实现。

一、承租人的补偿安置由谁来承担。

  在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主张权利时往往没有人关注,拆迁人认为自己只对被拆迁人即房屋产权人负责,而被拆迁人自己遭遇拆迁也不会去补偿承租人,而且这一损失也非被拆迁人引起。
  既然那么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那么必然就要有实现权利的途径, 《城市拆迁前管理条例》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是居住型承租人权利的规定。
  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法律并没有规定由谁支付。
  笔者以为上述条例依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那么在拆迁过程中解除租赁关系则应当按照支付搬迁过渡费的规定由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则无需由拆迁人支付,因为拆迁并未给承租人带来住房的损失,这笔损失实际上是被拆迁人承担了,拆迁人理应补偿被拆迁人,若被拆迁人没有给承租人解决搬迁费的,那么仍然应当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情形当然是向拆迁人主张权利。即在原则上由拆迁人解决这一问题,若被拆迁人予以解决的,则无需再向拆迁人主张。
  关于停产停业的损失,笔者以为拆迁条例规定了,要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拆迁人作为实施拆迁的经营者,自然应当对承租人补偿,承租人也有权利直接向拆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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