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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罗照明(5)

  (二)健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来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1.从实质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一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个人在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推定其无罪。目前,它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

  无罪推定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而刑讯逼供是有罪推定的产物,如果在立法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使其逐渐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中,无疑会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无罪推定原则使被追诉者获得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其中就包括使其不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侵害的权利;从思想观念层面上看,思想支配行动,刑讯逼供行为主要受司法人员有罪推定思想的支配。只有司法人员在主观上认识到被追诉者于未被依法判决以前在法律上无罪,甚至事实上无辜,才能自觉避免在讯问时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因此,要遏制刑讯逼供,在刑诉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以及不必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必自证其罪以及沉默权原则是针对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这一原则体现了近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其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主要功能体现在:首先,增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防御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而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他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其次,作为拥有辩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抗控诉机关的讯问,使刑讯逼供失去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合法基础。因此,沉默权以及不必自证其罪原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刑讯逼供的重要权利之一。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取得的口供被作为指控和定罪的依据屡见不鲜,由非法口供所派生出来的实物证据被使用更是“以法律为准绳”的表现,这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予以排除,由非法口供派生的证据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可以采用“例外规则”予以限制。也许完全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可能放纵犯罪。但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放弃的是个案,挽回的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三)具体实践操作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1.赋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律师的知情权。根据现在的审讯制度,审讯时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在场,侦查机关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的行为,只有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知道。对于办案人员来讲,即使采取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他自己也不会承认。而犯罪嫌疑人即使向法庭控告,也由于无人证明使法庭无法采信,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行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和律师到场的知情权,既有利于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审讯,又可在刑讯逼供行为出现时,由当时在场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和律师予以证明,使法官在法庭上能确认非法证据并依照排除规则予以排除,从而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至于审讯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可以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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