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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罗照明(6)

  2.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赋予其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和签字权。不断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规定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权,同时讯问笔录必须有律师签字,没有律师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实行侦查权和关押权的分离。[7]现在我国的侦查权和关押权统一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始终关押在侦查机关,即使有权会见律师,

  其决定权还是在于侦查机关。这就使得侦查机关无论如何总有机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而且总有办法不让律师或其他人抓住把柄。所以,要杜绝刑讯逼供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事侦查权和关押权分离。

  总之,遏止刑讯逼供不仅需要理论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实践的操作。如果我们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做到:树立保障人权、程序至上的行为准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消除刑讯逼供的内心诱因,改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完善我国现行的讯问制度,实行侦查权和关押权的分离,实行逮捕和羁押的分离,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保证并扩大律师的作用等,那么遏制刑讯逼供也就指日可待了。否则一切只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注释: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2-33.

[2]吕萍,张会中.刑讯逼供产生原因及对策[J].人民检察.2000,(10):16.

[3]陈光中,严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184

[4]王明远.刑事被告人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4.

[5]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J].法学论坛.2001,(3):53.

[6]李昭云.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法学研究.2000,(7):44

[7]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71.


  (作者单位: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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