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董王超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改革上作了大量的探索,使裁判文书的形式更加合理、规范,认证更加完善,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显露出来的不足及缺陷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程。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与分配的过程及方式体现公平。它应体现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裁判文书是行使审判权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作用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臆断、强权而作出的,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裁判文书及制作与司法公正二者密切相连,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内容。
(一)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诉讼双方利益是否得到合法、充分的保护与尊重;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都应当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我们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谈论较多的证据规则、判决理由等,其实都是对裁判文书中司法公正的关注。毋庸置疑,让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裁判文书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公开,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将裁判理由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下,从制度上杜绝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为少数法官徇私枉法设置了第一道屏障,更有利于裁判公正和司法廉洁。
(三)裁判文书改革能够使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正。按照唯物主义观点,只要法官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对事物有一个正确的认定,就一定能将事实的真相客观、真实地反映在裁判文书中,而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正在于此。公正与效率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方向。只要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以严密的思维活动做基础,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本着“以物观物”的态度,按照法律逻辑的分析原则进行分析、说理,而不是以自我为基础,主观地去解释“非我”的案件客观事实,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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