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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及适用对象/张中斌(4)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者所有权以外的请求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日本学者的通说解释认为,除所有权、担保物权及相邻权以外的物权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瑞士债务法》第127条规定:“若联邦民法没有其他规定的,凡已满十年的,债权已届时效期间。”这些国家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实体权利,采用的是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四、明确我国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思考

  以权利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成员权。通过各种考察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采用诉讼时效经过后的请求权消灭主义更加符合民法理论和我国的社会现状,下面对各种性质的权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深入分析,以明确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一)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及其例外

  物权请求权以是排除妨害及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仅是物权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是独立于物权的权利形态,理论上应同物权适用相同的时效,即取得时效而不应再适用诉讼时效,否则,就会导致非常不确定的状态:所有权人无法请求返还,而占有人又没有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但由于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所有权人不断请求而中断取得时效期间(取得时效的计算要求公然、持续、和平地占有他人之物),占有人则可能长期占有而不能取得但却可以拒绝返还,而所有人长期所有而不能占有又无权要求返还。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由诉讼时效限制,应当由取得时效来解决。但此处有例外情况,即如果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时,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是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当权利人所有之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物的原有形状和品质的权利。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单纯的要求恢复原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转化成要求赔偿损失,就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例如,甲打碎了乙家窗户上的一块玻璃,乙考虑到邻居关系未于追究,五年(已超诉讼时效)后甲乙交恶,乙是否还有权要求甲赔偿自己的玻璃?此时我们就要考虑乙的请求权基础:如果乙要求甲安装一块与原玻璃一一模一样的玻璃以恢复窗户的原状,就是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获得支持;如果乙要求甲赔偿自己的玻璃损失50元,就是以债权请求权为基础,如果甲提出时效抗辩,乙的主张就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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