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及适用对象/张中斌(6)
总之,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包括绝大部分的债权请求权,当以不当得利、赔偿损失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中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诉讼时效的普通期间不宜作过短的规定和适用,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宜作过大的规定和解释,努力唤醒而不是一味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以实现权利人请求权的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日]山本敬三:《民法要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5、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