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万玲(5)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体会
司法改革的一个动力,源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目前,社会舆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特别关注,部分人对法官职业的理解和判断存在负面看法,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关键点,这也是司法改革需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我们的目标,只是实现公正是需要条件的。
1、独立的审判制度。这是我国司法体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必须承认的职能要求,我们只要承认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存在,它们之间就应该有一种相互分离的状态。司法独立不等于“三权分立”,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态。在我国,它是宪法中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来自政府的干涉。现在的司法权设置与行政权设置的范围完全重合,法院的办公、人员工资等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在这种司法环境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2、司法效率。就是我们常说的“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中国的百姓恶意诉讼,无理取闹近几年时有发生,但绝大多数的百姓是善良的,诉求是朴素的,达到的“理想”也是非常非常低的。百姓不到水深火热、忍无可忍,甚至到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决不会到法院打官司,他们朴素的诉求就是期待司法主持公平、正义,以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所以司法效率是公正的生命线,这是司法公正必不可缺少的内涵。
3、司法权威。司法应该有权威。权威含意就是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我们现在还做不到,因为独立的问题不解决,权威的问题一定会出现。
从二000年起,法院系统进行几轮的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深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会大有改进。
不可否认,司法改革的难点、阻力是今后司法机关在改革中难绕过的关卡,首先是法律的修改,应该严格禁止突破法律进行司法改革,这与经济改革的路径完全不同,否则司法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其次,改革必须自上而下,理性、有序、依法进行,严格限制地方创造司法改革的经验,这是保障司法统一性的必然要求。再次,是观念上突破,司法改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司法体系并不是社会生活中处于孤立地位,它同其他行业是有关联的,尤其是经费支持,这取决于最高决策层的价值判断,而正确的判断源于对法治理念的认同以及对更长远利益的高瞻远瞩。另外,改革的方案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各方面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点,然后不断协商与论证,优中选优。最后,达成广泛共识的方案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司法改革的成功。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