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万玲(6)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靠廉政、有效、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来确保实现的。在司法的实践中,坚持公平、正义是以人为本,为千百万百姓服务的根本宗旨。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要点。法治不仅是指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精神,它是指所有政治权威都有其内在限制。内在限制超越于法律限制,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某些限制也是确定存在的,即受共同权利和理性的限制。以法治精神处理人民群众同政府及利益集团的关系,它必须是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行使司法权力,必须是根据党的原则和大政方针履行自己的职责,偏离了党的原则和人民利益,它就失去了基本公正性,它的裁决就不可能符合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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