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适用探析/吴畏(7)
结语: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法律追寻着正义,但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帆船经常会在诉讼这条航线上碰撞,如何取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 “黄金分割点” 成为摆在各国面前的难题。证据的合理采信是取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黄金分割点”的切割刀。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如何采信在法律上尚无只言片语。笔者前文论述过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重要价值,对它的适用进行规制是我国证据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只有完善证据制度,从根本上实现证据裁判,才能在根本上迎来证据法的春天。
文献综述:
(1)、樊崇义:《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参见<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7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603168。
(3)、Silverthone Lumber Co. v. U. S. , 251 U.S. 385 (1920).
(4)、陈洁:《“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研究》,2011-4-3.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37页。
(6)、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第一版),462页。
(7)、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若干问题之思考》(代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8)、(14)、转引自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载《政法论坛》,2002年6月。
(9)、马贵翔、倪泽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误区与规则重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10月。
(10)、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编委会编:《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11)、转引自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235页。
(12)、<英>培根:《论司法》。
(13)、<美>德沃金:《法律帝国》。
(作者单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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