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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的探索及完善/王晓蕾(6)

  五、下一阶段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审查工作的开展重点

  以上仅是探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审查工作的一个开端,我们所建立的审查工作机制在其他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上具有普遍适用性。将此项工作更加深入、有效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完善、发展。

  1、完善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实体审查和协作机制

  目前,我们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审查工作更多的集中在程序的审查和监督上。今后一个阶段,我们应不断提高检察机关价格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实体审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同时,我们应当着力构建与社会上专业鉴定机构的协作工作机制,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及时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指导,以确保价格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

  2、完善对价格鉴定意见复核和重新鉴定的监督工作

  针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或者异议的,我们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价格认证中心及时、有效的作出答复,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复核和重新鉴定的监督工作。涉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者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五日内请求委托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五日内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提出复核申请。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复核裁定意见书。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通过价格认证中心审查价格鉴定档案,必要时应召开检察技术部门,检察办案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三方联系会议研究鉴定意见审查事宜。

  3、完善对价格鉴定人员出庭的管理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针对这一规定,检察技术部门一要建立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档案,确认其资格。二要建立鉴定人员基本情况和鉴定质量审查情况档案,掌握鉴定人员业务质量优劣。三要向价格鉴定人员做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要协助公诉部门监督鉴定人对其法律义务的履行情况。

  作者单位: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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