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新规定浅议/袁青锋(2)
笔者认为,要求邀请见证人见证留置送达,本意是为了防止法院滥用留置送达而损害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然而实践中找不到见证人的情况比比皆是,难道没有见证人作证我们就不送达了?送达问题看是小事,实际上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关系着审判效率,是每一个法官都深为头疼而由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好的立法更能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次将规定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将强制性规定修改为指导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其积极意义。
三、司法解释有进一步明确特定情形下留置送达的必要。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理其他案件时,有时会遇到其他平时无法找到或传唤不到的当事人,就需要临时决定送达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如果没有见证人,当事人又拒签司法文书怎么办?建议下一步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在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以及无法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时,应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为了防止受送达人矢口否认送达事实,可以进一步规定留置送达必须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其中至少一人为法官、执行官或负责送达的专门工作人员,应将送达的时间、地点及收件人拒收事由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并由共同送达人签名附卷备查。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对于恣意否定、歪曲留置送达事实的受送达人,应视其情节、后果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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