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问题/习文昭(4)
(3)撤销适用不起诉案件比例的规定。为了避免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放纵犯罪,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适用比例作出了限制。甚至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将不起诉率的高低作为考核起诉工作一项重要指标,人为地降低不起诉的使用率,实质上,这反而是对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只要检察机关严格遵照法定要求适用,不论对多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都是必要的。
2.外部制约
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要涉及三方利益,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设计科学合理的外部制约机制应当注意这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制约。一般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乐于接受的,但当其不认为自身行为构成犯罪时,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对此,刑诉法修正案做了具体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被害人的制约。刑诉法修正案仅规定“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却未对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做出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需要受到特殊保护,但是被害人的权利理应也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应该增加对被害人救济途径,一是被害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二是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公安机关的制约。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对于说理不当或缺乏说服力的,公安机关有权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提请复议、复核的权利,一方面是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体现和维护,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其公诉裁量权。
3.监督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为避免该权利的滥用,应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一是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包括本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自查及上级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二是法院的司法审查,当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仍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人民监督员的审查监督。对拟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人民监督员应当独立进行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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