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占有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刘月清(7)
对比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可以得知,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因此,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三)占有人为占有物支出的费用求偿权
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从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这是立法的不足。对于必要费用,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原则上都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因为必要费用是保存物的价值及效用所必须的,不因占有物在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手里而有所不同,即使在所有权人手里,这些费用仍旧不可缺少。对于有益费用,我国《物权法》没有作出规定,并无不妥。原因在于有益费用并不是维持占有物效用所不可缺少的费用。占有人的改良行为多是为了自己的喜好、便利而实施的,对于权利人而言是否“得利”很难判断,相反还可能造成权利人负担的情形。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皆没有必要赋予其有益费用求偿权。因此,我国占有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恶意占有人也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
(四)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问题
占有的自力救济权,是指由权利人自己或者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从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虽然占有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对占有人造成一时妨害时,如果通过诉讼保护并不经济。当占有有被妨害的紧迫危险时,又无法及时寻求有关国家机关帮助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占有人以自力实行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包括占有防御权和占有取回权。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针对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通过自身力量进行防御的权利。占有防御权主要针对对占有的侵夺或妨害行为,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但是这种自力救济行为的行使为对占有的侵夺或妨害行为正在实施中,如果侵夺或妨害行为已经结束,那么占有人不得再行使占有防御权。占有的取回权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夺后,占有人依法享有取回占有物的权利。从性质上将,占有取回权也是一种自力救济措施。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权是,有时间上的限制:对于不动产,在占有物侵夺时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是否知道以及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对于动产,占有人必须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因为超过时限,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状态就会趋于稳定而形成新的秩序。
对于占有的自力救济权,很多国家的立法例都作出了明文规定,如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依自力救济的法理,占有人应当享有自力救济权。因此,我国《物权法》也应当在占有保护制度中增加对占有人自力救济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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