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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占有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刘月清(8)

  (五)占有的推定问题

  推定意指“假定”“假设”,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规则,从原则性、常态性生活事实和经验出发,对于法律现象所作的一种假定和预设。这种假定和预设并非终极性的,如果有相反的事实或证据,是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的功能主要在于免除一方的举证责任,从而节省诉讼成本。占有的推定包括占有的权利推定和占有的事实推定。

  1.占有的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就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动产的权利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推翻法律所作推翻前则在所不问。推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假定占有人享有合法权利,给占有以法律保护,从而保护现实的占有秩序。

  占有权利的推定起源于日尔曼法中的占有,基于占有表彰本权的功能而产生。因为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对保护财产秩序有极其重要作用,所以现代各国民法大多采纳该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一款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为物的所有人。”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四百一十九条曾对占有的权利推定作了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但是我国《物权法》最终没有采纳该项制度,这也是我国物权占有立法的重大缺陷。

  2.占有的事实推定

  占有的事实推定是占有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占有事实各有不同,效力各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主张某事实存在,必须负举证责任。但是对占有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如果使占有人就各种占有事实的存在均负举证责任,那么法律关于占有脱离本权而受独立保护,以维持物的秩序和社会平和的目的就难以实现。鉴于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都承认占有事实的推定,以区别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的事实推定包括:当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不易判断时,推定为自主占有;当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不易判断时,推定为善意占有;当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不易判断时,推定为公然占有;当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不易判断时,推定为和平占有等。

  占有的事实推定,使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无需举证,而其相对人欲推翻其主张时,必须负举证责任。占有的事实推定与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先占、占有人的权利、占有人的责任、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等密切相关,十分重要。但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事实推定也没作规定。

  占有的推定,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物权法》既没有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也没有规定占有的事实推定规则。因此,在今后的物权占有制度立法中应规定占有的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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