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秦旭东(2)
济利益,肯定不会为美国所容忍。既然已经依该公约行使了权利,就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承认他国同等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规则和制度
“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动,等到普遍的承认,”已经“成了国际习惯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P14]因此,《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
利。
事实上,美国也并未这样做。他们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
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海
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等;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其
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
行和飞越的自由……”[7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
86年版]但是,中国方面认为,“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
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定的约束。”[8
参见《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李秦,《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四
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本公约有
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
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本公约的
规定和其他国际法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第八十八条规定,“公海只
用于和平目的”,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不对任何
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
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9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
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
可以说,美国有飞越自由是无疑的,这种自由应受到限制也是无疑的。关键的问题在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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