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秦旭东(4)
f Outer Space",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anal Law,1962.Vol38(1964),PP365-37
1,转引自前注13所示季文]当然,这只是麦柯马洪的个人观点,国际法上也没有承认这类军事
侦察飞行的合法性。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
就有关此类侦察行为的应对措施,不少学者都提到防空识别区制度(air defence idengtif
ication zone),[15前注8所示的李文中称之为“空中防御识别区”,前注13所示的季文中称
之为“防空识别圈”。不过,李文中提到:“美国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划定了空中防御识别区,
其范围大大超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要求任何飞入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必须按照美
国所指示的航线飞行,必须遵守美国方面规定的一序列程序,如有违反,美国则派出飞机进行
拦截”,是为了论证中国军用飞机对美机进行监视和跟踪行为的正当性的。]防空识别区是各
国为国防安全的需要,从本国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划定空域,在该域内要求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美国和加拿大最先建立,后来有20多个国家或地区也建立了这类区域。
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尚无定论,国际法上并没有正式承认,但各国对设置国也未明示抗议,似乎
是等到了默认。[1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306-307;《国
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季卫东,]有学者认
为,如果要对美国的这种军事侦察行为进行制裁,按照国内法来进行是可行的。具体有两种可
能的选择:一是参照美国等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先例,或者中国自己借助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
的概念确定防空识别区标准;二是依据中国在南海宣布的四个飞行管制区的范围。只要能证明
撞机地点在防空识别区内或飞行管制区内,中国飞机进行拦截就是无可非议的,美机必须对其
无视中方意志导致的后果负责,而不必纠缠于撞机事故原因等的具体事实细节问题。[17《国
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季卫东,]
确实,随着现代高科技尖端武器的大量出现,战争或武装袭击等的突发性大大增强,甚至传
统战争中前线和后防的区分也日益模糊。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国防监控,很有必要建立防
空识别区这样的区域。只要不违反国际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和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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