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秦旭东(7)
,另一方面即使是“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是被迫的或迫不得已的,如果仅因一个“客观
”上的原因就让受损害的国家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就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就豁免而言,美方所持的其军机是其领土一部分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在19世纪以前的国家豁
免理论中有所谓的治外法权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使馆被比拟为派遣国家领土的延伸。有观点
甚至认为一国在外的军舰、飞机等也是其领土的一部分。实际上,治外法权理论从来没有得到
过一般的承认,现在也早就被国际法所抛弃。[22参见《国家豁免制度的比较研究》,龚刃韧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26-28]使馆的豁免属于外交豁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军舰的豁免权,1919年巴黎《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第三十二、三十三
条规定了军用航空器的豁免权。这些一般来说是依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和国家独
立和尊严原则的,而不是所谓领土延伸理论。那么,否认了美方的其飞机是其领土的主张,美
机是否还享有豁免权呢?
1919年巴黎《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关于军用航空器的豁免权的规定是这样的:除非有
相反的规定,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通常给予外国军舰的特权,即管辖豁免权,但被强迫降落
或者被要求或被勒令降落的军用航空器不能获得这方面的特权。[23参见《国际法》,王铁崖
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302]可见,国际法上军用航空器的豁免权是受到很多限制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就军舰的豁免权也有许多除外情形,主要是可视为损害沿海
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行为和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法规或不遵守公约的
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损失或损害的行为。[24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
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既然军用航空器是原则上享有通常给予军舰的豁免
权,那么这些除外情形同样适用于军用航空器。美机显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经允许进入中国领
空的。在入境之前一直在对中国进行军事侦察,入境后正常飞行长达20多分钟,这期间继续进
行军事侦察活动完全是可能的。如果说原来在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上空的侦察行为还不能说
是违反国际法的,那么入境后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完全可能存在借紧急避险的机会进行军事侦
察(当然,也不能说其紧急避险是假的)。而且,美机最后降落地是中国军用机场,即便是在
和平时期,这种情势对中国的国防安全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中方进行必要的检查采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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