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秦旭东(8)
应对措施是无可非议的,美方并没有国际法上足够的理由进行反驳。
但是,即便如此,有一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有文章称,“美机在非法进入中国领
空后,中国方面没有立即对其采取断然措施,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这里的言下之意
似乎是说,中国完全有权将其击落,之所以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只是因为出于人道主义的
考虑。前面已经分析过,美机是否能以“危难”为由排除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尚存疑问,美方坚
持的军用航空器豁免权也没有充足理由,但这并不是说,从国际法上看中国有权直接将其击落
。就世界上发生过的击落非法入境的民航飞机的多次事件,国际社会对关于领空主权与人的生
命安全之间的权衡进行过许多讨论。至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上
修改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过修正案明确了不得对飞机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规则
,如果采取拦截这样的手段,也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参见《国
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307-308]虽然这次事件中美机是军用航空器
而不是民用飞机,但是不可否认,美机的行为尚未构成中国行使自卫权的前提,即武装攻击,
甚至也不存在这种危险,毕竟该机只是侦察机。中国所受的危害和可能的损害完全可以通过其
他途径应对,而没有武力自卫的必要性和相称性。中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未“采取断然措
施”,这不仅是“一种权利的行使”,更是一种义务的承担。1919年巴黎公约第二十三条、1
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二十五条都规定了飞机遇难的求助。在长期实践中,国际法在海商领域形
成了一条遇难求助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主要是基于人道考虑和人类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因此
,即使国际立法不作出宣示性条款表述,遇难求助也是国际社会各国的一种国际义务。[参见
《国际航空法》,赵维田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81]这种遇难求助义务虽然是
针对民用航空器而言的,但是,基于共同的精神——人道考虑和人类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对
处于危难境地的军用飞机,只要其不会产生即刻现实的危险,没有迫切、压倒性的反击必要,
不采取“断然措施”也是一种义务性的救助。
另外,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的前言有被称为“马尔顿条款”的规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
为,“马尔顿条款”规定:“即使在没有专门的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国际
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而这些国际法原则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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