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探析/董王超(4)
4.司法民主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果说司法公开有待进一步深化,那么接下来就要探讨司法民主了,因为权力是互相制约的,所以还需要除法院本身之外的参与主体,也即要有民意的参与。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就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民意沟通与转化机制或缺位或落实不到位,从而削弱了司法的民主化程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近年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比率也有待提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也一定范围内存在,陪审员实质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参与程度以及保障措施等均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如果说在封闭状态的司法运行过程中是由司法精英主导的话,那么在开放状态下的司法运行过程中增加了“群众感觉”这一变量后,体制外的社会公众特别是网络公众将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动力来源。因此,无论是陪审制还是公众参与,都需要进一步强化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各种因素,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多措并举。
(一)保证司法独立
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使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政权独立于地方,阻断地方党政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不正当控制与干扰。要真正确立起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在司法资源的供给上,要确立司法经费单列,中央统一拨款的体制,每年将司法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使各级人民法院在财和物上真正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其次改革法官的招录和任命制度,法院的编制、法官招录人数变地方决定为国家决定,法官的任命变地方任命为国家任命,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彻底防止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扰。
(二)提高法官素质
近些年来,关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专著和论文层出不穷,比如建议提高法官准入门槛,提倡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等等,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个人认为,法官一定要做好以下三点:
1.公正廉洁。法官是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很大程度来源于法官对具体司法行为的认知、评价,司法要公正,司法要有公信力,法官就要保持清正廉洁。就如西方法律的象征———女神忒弥斯,她手持天平与剑,蒙着眼睛,她审判案件,靠的是良知和良心,对外界的所有诱惑,她都视而不见,不屑一顾。从中世纪开始她就栖息在城市法院的屋檐上,居高临下,支撑着西方文明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在我国,“人民法官为人民”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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