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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探析/董王超(6)

  1.人民陪审制。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解决人民陪审员人数不足、业务水平低下等问题, 可以在理论论证成熟的基础上试行专职陪审员制度, 与普通的陪审员制度相结合。专职陪审员可以从法学教育、科研机构与法学社会团体中选拔, 这些人员一般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与业务经验, 也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参与司法审判,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质量和规范程度, 而且有助于法学教育、科研机构将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从而更好地将论证成熟的学术理想付诸现实。5

  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陪审员的如下权利和义务:一是陪审员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时,除法律规定不能介入的事务外,其余职责与审判员完全相同。二是陪审员在形成具体的司法运作结果时,享有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有协助制作所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权利;有向被选举的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的权利。三是陪审员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对于陪审员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有权向任命陪审员的人大常委会反映,必要时申请人大常委会撤销其陪审员职务。

  2.网络公众参与。网络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工具、方式和途径,是公民参与的基本载体。网络媒体的兴起,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提供了某种可能,透过博客、网络论坛,无数民众可以绕开传统的信息渠道所设置的表达壁垒,直接表达自己对司法的看法。中国网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广泛而深入的关注,已经产生了让司法机关在得出具体的司法运作结果前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的效果,通过网络公众参与这种倒逼机制,从而为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创造条件。

  结语

  司法不是一个简单的从规则演绎出结果的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生命过程的一部分,是追求法律正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的担当是人民法院对公众权利的保障和承诺。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司法制度正义价值的合理性期待。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课题6,人民法院要继续深化法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依法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依法平衡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冲突,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释

(1)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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