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周晓慧(3)
六、对于拒绝出庭、拒绝作证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处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可以另行进行鉴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对其庭前证言能否采信,法律未明确规定。基于当前实际,最好是结合具体案情,分别作出处理;经审查,其庭前证言无法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则不能采信,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反之,仍可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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