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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李晓蕊(2)

  损害赔偿制度是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权利救济措施,也是资料本人补救权利的最终途径。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对把对个人资料的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即行政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指公务机关违法收集、利用及处理个人资料的行为,而民事侵权行为是指非公务机关和参与竞争的企业违法收集、利用及处理个人资料的行为。此法对于基于这两种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基于行政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设定了明确的最高限额;而基于民事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范围方面则实行全额赔偿,不设最高限额。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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