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信访救济之比较中式信访与西式复议/熊伟(9)
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复议二级裁判模式,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作为初级行政复议单位,当事人如对初级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二级行政复议均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既符合宪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又符合国际惯例,还能实现依法公正,相对稳定地解决行政纠纷的社会效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参考资料:
1.旷烛,从社会公共治理的瑕疵谈信访制度的改革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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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德茂,创新社会管理解决信访问题 《辽宁日报》2011
6.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发言综述 2007
7.付礼,论行政复议制度 2007
8.刘平,行政复议法的制度和程序研究 2009
9.袁曙宏,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2009
作者:四川省泸州市政府法制办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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