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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解释论/叶金强(8)
第24条适用中的核心问题是“实际情况”的构成以及分担数额的确定,“实际情况”应解释为由所有过错之外的归责因素构成的开放的、动态的体系,构成该体系的归责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利益获取、风险的开启与维持、风险控制的可能性、损害分散的可能性、合理信赖、受害人自我保护可能性等。个案中需根据归责思想来确定有哪些“实际情况”需要考量,并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应启动第24条之规定。行为人的分担数额,取决于构成“实际情况”的各项归责因素的量度和归责指向,法官根据各项归责因素之量度的抵消或叠加状况,来确定合理的分担数额。



注释: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2]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页以下。
[3]参见刘士国:“论侵权损害的公平责任原则”,《法律科学》1989年第2期。
[4]参见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5]参见吴文翰、崔建远:“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崔建远、袁久强:“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考察与评论”,《当代法学》1990年第3期。
[6]参见房绍坤、武利中:“公平责任原则质疑”,《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
[7]参见米健:“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8]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以下。
[9]参见石柱华:“试论公平责任原则”,《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
[10]参见Josef Esser, Die Zweispurigkeit unsers Haftepflichtrechts,JZ 1953
[11]参见前注[7],米健文。
[12]参见[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湾)1996年版,第155页。
[13]参见Gerd Rinck, Gefährdungshaftung, Verlag Otto Schwartz & Co. Göttingen, 1959,S. 20
[14]在采行特别立法模式的国家,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危险责任规则,也存在争议。德国法拒绝进行类推适用,而奥地利法则认可类推适用的方式。类推适用的认可,实际上已经非常接近于一般条款了。此外,比较法上,语词使用具有多样性,“危险责任也有着风险责任、严格责任、客观责任、非直接责任、无过失责任等不同的表达方式”[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2页]。本文中引用文献时所言的“危险责任”,均是指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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