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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腐败的危害及基层法院解决腐败的对策建议/苏佰林(2)
(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法律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要推进司法改革,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一府两院”的模式。如上所述,事实上法院不具有和地方政府相并列的地位,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受制于政府,这在基层表现得尤其明显。因此,国家必须实行由中央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予以单独立项、单独调配,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等方面的独立性,以摆脱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关系。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司法独立与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因为我国司法独立的构造是以国家权力和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党对司法的领导是最高领导,是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但不是具体的领导,更不是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司法独立在我国法治系统工程中主要指司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尤其不能受党政领导人的个别干预 。
(二)重视并提高基层审判人员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司法权是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拥有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因此,为了使司法权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司法人员必须要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首先,要建立严格的任用制,确保司法人员进入时即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即人格崇高、熟悉法律、精通业务;其次,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着重加强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再次,要从担任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学者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中选任司法人员,充实司法队伍 ;最后,要完善对法官的惩戒机制,着重加大对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的惩戒。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这可以迫使司法人员在试图用司法权换取个人利益时,慎重考虑其得与失、成本与收益,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所在。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的。美国著名学者普朗克认为,这些制度应包括法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和充足的收入、任职资格的要求、有限的司法豁免。为了保障司法官员严格执行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这种司法人员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既要有身份保障,又要有待遇保障。实行职业保障的目的在于免除司法官员受免职和调离等的威胁,使其能独立地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或其他司法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
(四)完善干部任免制度,发挥监督效力。司法人员的人事应由地方块块管理变为条条垂直管理,其教育、选拔、任用的程序可参照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的实绩。通过深化司法队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相关制度,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教育、监督三者有机联系起来,形成新的司法队伍人员考察监督机制和任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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