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孙霞(7)
由于电子书证的收集过程影响到输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之电子证据的特性,要对电子书证在被收集时是否遭到人为或技术原因的破坏或改变有疑问时,应当进行鉴定。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对于被害人自行提交的电子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加之其合法性上的瑕疵,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其与原始电子证据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目前,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恢复中心就获得了电子证据鉴定资质,为司法机关提供真实、可靠、客观的电子数据提供帮助。 未来建议在我国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证据认定和保全机制,尤其是要建立第三方认证机制。
注释
1、邓宇琼:《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第3期。
2、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3、裴苍龄:《论证据的种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4、同上。
5、裴苍龄:《再论证据的种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6、龙宗智、苏云《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调整证据制度》,载《现代法学》2011年11月第6期。
7、汪建成:《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8、蒋平:《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及认定》,载《信息网络安全》2002年第7期。
9、靳慧云:《计算机犯罪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10、《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成为网络犯罪克星》,载《计算机安全》,2009年11月刊。
11、蒋平:《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及认定》,载《信息网络安全》2002年第7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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