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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融资租赁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探讨/翁华强(3)
⑥政府给予出租人因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性补贴收入。
5、出租人的建设资金来源
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在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采取信贷、发债(信托)、委托投资、上市等融资手段,吸收社会投资,保障性房地产项目存在开发期可控、周期比较短等特点,同时,项目总投资较低,开发成本可控。安全可靠、收益稳定的租金收益也能够吸引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险投资资金,以及寻求长期投资标的的民间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可以获得合理、稳定、安全的收益率,是出租人获得多样化资金来源的商业驱动,而这个收益率,是保障性住房得以建成需要付出的最基本代价。
6、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在我国的保障房建设中引进融资租赁方式,采用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能够减轻政府压力,化解建设及融资压力。采取“政府规划供地,国有主体发包,竞争招标建设,融资租赁购置,统一承租转租”的模式。这个模式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控制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的地价,让国有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根据政府的规划,成为发包方,中标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购地建设。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中标价向建设、开发企业支付价款,国有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统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到期后按照约定进行处置融资租赁物。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朝阳产业”,在美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融资租赁与银行、证券分庭抗礼,形成三分天下的融资格局。
在这个链条中,开发商的角色只是购地建设,而不再是开发、建设、销售“三位一体”。而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资金供给方和名义上的保障性住房所有者。国有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除了担任发包方,还要兼任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和管理者,它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下保障性住房,并将其转租给住户。
融资租赁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先租后买”的方式,比如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就有体现:“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这种保障性住房的融资租赁集租赁、买卖、借贷三者优点于一体,能够实现政府、使用者、开发建设企业、经营者、投资方以及产业发展等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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