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及其刑法学/曾明生(10)
[1]参见曾明生:《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学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2页。
[2]参见曾明生:《刑法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4页。
[3]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17页。
[4]刑法的惩教机制,是指在动态刑法中与刑事实体惩罚相关联的教育机制,它也是刑事实体惩罚的教育结构产生机能的方式及其运作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5]参见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6]法律的忠诚型教育机能是指法律的运作所具有的教育公民认同法律、忠诚于法律的积极守法的功能和作用。它是相对于矫治型(改造型)教育机能和威慑型教育机能而言的。
[7]威慑型教育机能是指法律的运作所具有的通过威慑刑的威力使公民被迫守法的功能和作用。当然,这里的功能、作用和机能是中性词。威慑刑不是万能的。
[8]参见曾明生:《刑法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7-158页。
[9]参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4页。
[10]当然,这里的“二元”是前文所指的“行为”与“行为人”,而非“刑罚”与“保安处分”。所以,菲利刑法草案在制裁方式上虽然是一元论的,但是,这与它在定罪处刑根据上所体现的“二元性”并不矛盾。在定罪处刑根据上它是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其中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某种危险行为的行为人。
[11]预防的正义优于严厉惩罚的正义。转引自苏俊雄:《刑法总论I》,(台湾)个人发行1998年版,第16页。有学者认为,正义是守法主义的全部追求。参见[美]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那么,在施克莱那里,正义应该不仅限于报应的正义。
[12]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55页。
[13]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5年版,第244、223页。
[14]一般威慑型教育预防是消极的一般预防涉及的教育预防,是通过对刑法的宣传与刑法的实施,对一般人产生心理强制,迫使他们对刑法行为规范的服从。还有,一般忠诚型教育预防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涉及的教育预防,是通过对刑法的宣传与刑法的实施(以刑事实体惩罚包括罪与罚为手段),教育一般人对刑法规范(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等)的认同、信仰与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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