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及其刑法学/曾明生(6)
4、重视并且提升法治刑法的教育性,必然要求强调以行为和行为人并重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的、动态刑法教育体系。如前所述,刑法类型的转向必然向以行为和行为人并重的刑法类型发展。为了实现法治并且追求更高境界的法治文明,提升其教育理性,必须顺应刑法类型发展的方向。另外,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是法治文明的高级形态,具有更高的教育意义。其中,形式法治,是在法治建设中注重形式正义,主要强调合法性问题。而实质法治,则在法治建设中注重实质正义,主要强调合理性问题。两者统一和互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综观各国(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社会转型时期,都较好地兼顾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注重两者的有机统一。这一经验启示是:我国法治建设要以形式法治为基础,以实质法治为导向,坚持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协调与统一。[35] 如此方可赢得更多人的长久支持,也立基于此,刑法才能拥有更为广泛的民众基础与信仰基础。
(二)主张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之可行性
强调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不仅有必要,而且是可行的。
1、法治刑法是西方发达国家现实存在的刑法形式,并且,西方法治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现代刑法,其中强调教育刑、折衷刑,强调法治(当然要求国民信法、守法和护法),并且强调以行为与行为人统一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的刑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有一定的法治传统,但是其中刑法的教育机能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它们仍然需要不断地发展壮大,这是一个无穷尽的探索与追求的过程。尤其是强调动态刑法教育的目的性,将会是一种使之走向更好的并且积极的推动力。
2、法治刑法也是一些建设中的法治国家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对于当前的中国而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治国方略。而且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之后的必然选择。从西方历史看,刑法由神治刑法到人治刑法(专制刑法),再到法治刑法。刑法的法治化是一个必然的方向。[36] 正如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7] 当下,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体系已经有一定的法治化基础,我国大陆刑法体系也不断完善,正在向法治化推进。不过,刑法公正很重要。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中“认为被逮住的属于倒霉,没被逮住的是走运”的问题,[38] 需要通过努力扩大打击面,并且努力预防与控制此类问题在青年一代中蔓延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打击此类犯罪,以强化刑法的正义价值与法律尊严,也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统一。此外,还要长期坚持对宣传“违法犯罪可耻”的道德建设。虽然这些措施其实是一项又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落实起来有许多的困难,但想取得一定的成效也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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