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及其刑法学/曾明生(7)
3、从实现刑法积极的教育机能来说,强调建设以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的动态刑法的教育体系具有可行性。如前所述,以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刑法,是现代刑法类型转向中的优势选择与必然方向。同时,形式法治走向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西方经验,为我国实行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法治树立了榜样。其实,当前我国提倡办案应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这一目标的另一种表述。
三、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纲要
众所周知,刑法与刑法学是一对密不可分的范畴。既然主张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自然就会联想到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了。本文对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只做纲要性的讨论。
(一)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的对象与任务
刑法学目前有最广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不同意义的刑法学有不同的研究对象。最广义的刑法学,又称刑事法学、整体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一切问题的学科。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的学科。中义的刑法学,研究对象包括刑法基本范畴、刑法规范与相关规定、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39]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有学者称之为规范刑法学,是以一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并认为,理论刑法学(含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是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0]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同一意义上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界可能有不同认识。譬如,对规范刑法学(应用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而言,有学者认为,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科学。[41] 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42] 事实上,这是与下文将提及的刑法理论体系结构相对应的。
不过,法治刑法学是与非法治刑法学相对称的类型,它是法治社会中特有的刑法学类型。若从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大小来区分,同样有最广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此处主张的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主要是指中义的,它是研究法治刑法的目的与规范,注重强调刑法教育性的法律学科。亦即,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教育意义的动态的法治刑法,不仅研究法治刑法的目的与各类规范,而且强调研究动态刑法守法教育的实践。以往传统的刑法学,往往对刑法目的不予关注或者轻描淡写。其实,刑法目的是刑法的一部分。对刑法目的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解释刑法现象和刑法问题。强调形式合理性的刑法,并非应当一味排拒刑法目的的研究。相反,深入研究涵括形式合理性的刑法目的在解释刑法现象上更具解释力,同时可以夯实与丰富刑法学内容,推进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有利于加强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执行的指导等。此外,以往刑法学研究,对动态刑法的守法教育的实践关注不够,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研究深度。因此,这方面的研究在提升刑法的教育机能和增强法治信念上还比较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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