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及其刑法学/曾明生(8)
刑法学的任务不同于刑法的任务,前者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使命,后者是刑法目的的组成部分。刑法学的任务包括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即发展刑法与完善刑法),以及繁荣法学教育和丰富法学研究。[43] 那么,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作为一类特殊的刑法学,并不是要包揽所有刑事法学的使命,而是在担负前述刑法学的任务之外,还必须完成两大任务:一是推进刑法的法制教育化、人性化和(适度的)轻缓化,提升公民的法律信仰;二是推行刑事法治与完善刑事法治(而非包揽刑事法治)。这也给发展刑法与完善刑法指明了方向。故而,为了完成这两大任务,需要通过研究法治刑法的目的和各类规范以及研究动态刑法的教育实践,加强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建设,不断强化法的忠诚型教育并提升其水平,可以结合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适度融入德治的因素,加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融合。由此注重刑法的教化机能,从强化教育理性的角度提升刑法的理性,促进刑法观念的现代化变革。
(二) 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的体系
体系是一个有机系统,那么,理论体系就是表达理论观点和思想内容的逻辑系统。刑法学的体系是一个部门法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它以刑法的目的与规范体系为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刑法目的没有被深入地研究,一度被学界打入冷宫。通常认为,刑法体系,是刑法条文和规范的体系,是由各种刑法规范和条文按照一定顺序和规律,有机联系地排列而成统一的整体。因此,刑法学体系也被认为只以刑法条文与规范的体系为摹本。实际上,排除目的研究的范式是片面的,其本身也难免融入了学者本人的目的追求。而且,这与其理论体系中也论述刑罚目的的做法不一致。这表明,刑法目的研究理所应当成为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与源头。当然,刑法目的通常是以刑法条文与规范体系的形式来表现的,故而,刑法条文与规范体系必然成为刑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刑法典一般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刑法条文与规范体系也通常有总则性条款和分则性条款。相应地,刑法学体系也通常有总论与各论(分论或罪刑各论)两大部分。就我国刑法学各论体系而言,刑法教科书目前一般采取和刑法分则体系相一致的论述顺序,对此学界少有异议。[44] 然而,在刑法学总论体系上,存在一些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体系:(1)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罚论体系;(2)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体系;(3)刑法基础论—刑事责任论—犯罪论—刑罚论体系;(4)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法律后果论)体系等。其中,因为第一种体系没有体现刑事责任的重要性,所以体系不完整;在第二种体系中,刑事责任只是犯罪与刑罚的一个中介,而主张第四种体系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既是犯罪和刑罚的中介,又有实质内容;而且,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其实现方式还有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45] 应当说,这种观点比较合理。因此,从逻辑上看,第四种体系比第二种体系更为妥当。另外,第三种体系虽然合乎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与刑罚的理念,这是从司法角度认识的,有保障人权的意义;但问题是,从行为人和一般人角度发问的话,没有行为何谈责任呢?没有犯罪又何来刑事责任?由此看来,这种理论体系不利于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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