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及其刑法学/曾明生(9)
因此,我认为,刑法学的总论体系(或一般理论体系)可以是“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当然,无论采取上述何种理论体系,只要其中强调法治精神与守法教育,以及总体上强调行为与行为人的并重,就都可成为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的总论体系。首先,在刑法基础论中,研究刑法的根基性问题和根本性规定,即研究刑法的概念、地位、目的与规范、性质、机制(刑法结构、机能及其相互关系)、原则和效力等问题;其中对目的的研究,涉及目的与规范的关系、目的结构与法治目的,而且,刑法任务是目的体系的一部分;在刑法机制部分中,对刑法惩教机制与预防机制进行研讨。其次,在犯罪论中,研究犯罪概念、定罪、犯罪成立(含犯罪阻却事由)、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等问题。犯罪论也是以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理论)为中心建构的理论体系,对此,学说纷纭。对于我国大陆现行的犯罪成立理论,学界大致存在着:“维持论”、“改良论”和“重构论”。由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许多缺陷,因此维持现状的“维持论”已不合时宜。各种“改良论”与“重构论”争论激烈。当然,无论采取“改良论”还是“重构论”,都不影响对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的追求。如前所述,我个人倾向于“改良论”。另外,在刑事责任论中,需要研究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及其实现方式,其中主要研究刑罚机能、目的、体系种类及其适用与执行。此外,刑法学的各论体系(或特殊理论体系),可以维持目前与分则体系相一致顺序模式,有利于资料查阅与普法教育的进行;或许,也可以逐步探索新的论述模式。
总之,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的体系应当是一个开放式[46] 的体系,需要朝着日臻完善的法治方向不断探索与继续发展。
四、小结
从刑法进化史的发展路线看,刑法类型的转向大致从一元刑法转向二元刑法,从侧重行为或侧重行为人的二元刑法转向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二元刑法。而且,未来刑法走向应当是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它是以(广义)正义的法秩序为目标、强调刑法的制定与实施要注重法治教育的目的性,强调国民信法、守法和护法,并且强调以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的、动态刑法教育体系。那么,研究这种刑法的刑法学,必然就是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它是注重强调刑法的法制教育性的法律学科,强调研究动态刑法守法教育的实践。当然是超脱以往仅强调执行阶段教育改造(或矫治)意义上的刑法及其刑法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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