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额纠纷赔偿浅议/李选君(2)
3、政府压力大。纠纷的发生因其社会性给政府带来强大的压力,但纠纷的解决又无法通过纯“官方”的途径实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渐以社会组织的面目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半官半民的身份恰好比较适应纠纷调解者的角色,所以政府会对调解给予物质和社会资源的支持,并与调解员保持必要的沟通,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表达政府对调解结果的期望。
4、调解过程长。这类纠纷一旦发生,调解员三言两语个把小时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往往是少则一天,多则十日。因双方都要对对方“探底”,对自己的期望值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不只调解员使用调解技巧,纠纷双方也在使用调解技巧,甚至不断调整调解策略,调委会开会讨论调解策略时,纠纷双方也各自在开会讨论调解策略。调解到后期会变成有第三方主持的谈判。
5、调解资源占用较大。纠纷发生后,乡镇调解委员会在政府的支持下会调用乡镇范围内适当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对纠纷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乡绅需要政府动用社会资源进行劝说,调解员要与幕后“关键人物”对诉求合理性进行对话。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政府背景时需要政府去“消除”背景。
6、调解成功率高。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相比,农村大额赔偿纠纷的调解成功率非常高,一年内成功率百分之百都很正常。纠纷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情绪化的表现都有某种程度的表演色彩,双方往往保持高度理性,都要在调解中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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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大额赔偿纠纷调解的基本方法
1、判例法。将数份法院对同类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出示给提出不合理诉求的一方,对其指明如果走诉讼渠道他将得到什么或付出什么。因调解中法定的赔偿标准只是一个参考,所以使用判例法时要引导当事人多考虑附加因素,不要死抠发条。
2、区间法。在双方就赔偿额差距太大时,调解员实时给双方n---n的赔偿调解区间,以提高谈判效率。使用这种方法绝对不能冒险,调解员要有绝对的把握,决不能有一方或双方无法接受建议区间的情况发生。区间要要有足够的宽度但不能超过必要范围,太宽的区间没有方法的意义,太窄的期间风险太大。期间宽度以中点为调解理想目标但不能言明。情绪对立严重时一般不能抛出建议区间。
3、疏导法。对情绪激动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有一个宣泄、倾吐、释放的机会,可以上门拜访、集中约谈、会议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引导参与人员与调解员展开辩论但要保证其在可控范围。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在征得责任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组织家属与责任方见面表是歉意,接受指责,但家属方要有一个头脑冷静,能控制局面的人,调解员可邀请警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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